建筑安装行业税收稽查要点及方法

来源:段文涛 作者:段文涛 人气: 时间:2014-12-10
摘要:本是草根的建筑安装企业因结缘与高大上的房地产,从而也成为白富美的团队之一,理所当然的陪伴房地产行业荣登税务稽查首选行业的宝座...

(四)对会计凭证内的发票、收据的记账联进行比对检查。由于当前假发票还很猖獗,其制作又很逼真,排除故意的因素,企业也很容易受一些所谓“低税率优惠”的诱惑而被开了假发票,通过对发票记账联与税务机关的开票记录进行比对,可以从中发现是否有在社会上开具假发票的问题。对收款收据进行仔细检查,可以发现企业收取的预收工程款、工程进度款、临时借款(抵工程款)等工程款项是否全部计入收入。

(五)到工程项目的建设方进行数据核对和实地查看。由于工程款这个所有涉税事项的源头是来自建设方,所以这是最能发现问题的一个途径,但是需要耗费很大的人力和时间,因此可以采取先抽样再视情况决定是否普遍铺开的办法。建安企业(项目部)的银行账户都非常多,税务机关不可能都一一掌握,也就无法知晓被查企业所提供的银行账户是否齐全、账簿记载的收入和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就账查账远远不能解决问题,只有通过到建设方核对其所支付的款项与建安企业账簿所列收到款项是否一致才能发现问题。通过抽样检查如果发现有不一致的问题,则需逐个项目进行核对。

(六)加强对“甲供材”的营业税检查。所谓“甲供材”,是指建筑工程中建设方或工程发包方(合同中的甲方)提供工程用各类材料物资、动力等给工程承接方(合同中的乙方),而工程承接方不垫付采购资金、材料发票交由工程建设方(工程发包方)会计处理的材料,工程承接方依合同约定负责其工程施工作业,并向工程建设方或工程发包方收取工程款项。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建筑企业应按包含甲方提供的工程用各类材料物资、动力等的价款一并缴纳营业税。但同时,由于该部分“甲供材”的发票已经由供应商开具给建设方(甲方),建筑公司开具的建安业发票中又不应包括“甲供材”的价款。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特定“甲供材料”原因,工程发包方一般要求承包方在投标报价及工程竣工结算价中不含甲供材料的价款(否则,按建安造价行规,甲方还需按此甲供材的价款计付管理费),因此,单纯查看合同还难以发现“甲供材”的税收问题,检查人员应根据建安行业建安工程中材料价款占建安总造价的比例,以及各类工程所需耗用的主要材料(钢材、水泥等)的数量(每平方米或每公里)与同类工程常规耗用材料的对比分析等,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

通过稽查发现问题后应区分不同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一)对于2009年1月1日也就是新《营业税条例》生效后的涉税事项,建安企业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应依照《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关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的规定,分三种情形来确定纳税期限,计算应补缴的营业税及其他税款:
1.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有书面合同并确定了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3.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建安工程)完成的当天。

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在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二)特别要说明的是,要区分挂靠、承包与工程项目分包的区别。
1.由于建安行业的资质管理等规定,挂靠、承包项目一般都是以发包人、被挂靠人即该建安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对外经营并由建安企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按照《营业税条例》规定,是以该建安企业为纳税人,同时承担挂靠、承包项目部因少缴税款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对于工程项目分包的,虽然新旧《营业税条例》都规定是以分包单位为纳税人,但是在具体缴纳方式上有本质改变。

旧《营业税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规定: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那么对于总承包人应扣未扣的税款,除由分包人承担补缴义务外,总承包人还应承担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或少扣税款的法律责任。

新《营业税条例》则只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而取消了“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同时由于财税〔2006〕177号文件也已被宣布全文废止,因此,对于分包工程,总承包人没有扣缴义务义务,那么,分包工程的营业税就应当由分包者自行缴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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