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的财税处理探析

来源:税屋 作者:段光勋 人气: 时间:2015-02-21
摘要:甲供材料的财税处理问题,一直困扰着甲方(即建设业主、建设单位、开发商等)、乙方(即承建商、施工企业等)以及主管税务机关。甲乙双方如何进行甲供材料的会计处理,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均没有明确规定...

(3)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
如前所述,甲供材料与乙方进行了甲供材料结算,乙方工程结算总金额包括了甲供材料,乙方向甲方开具建筑业发票金额是工程结算总金额。由于这一部分甲供材料的税前扣除凭据是建筑业发票,对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税前扣除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甲供材料价款直接计入开发成本,购买甲供材料的凭据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有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甲供材料是建筑工程费用的组成部分,甲供材料的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应该是建筑业发票。因此,甲供材料成本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

首先,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的所有文件中,并没有规定开发成本的税前扣除必须要建筑业发票;

其次,对于这一部分甲供材料,乙方已经按照规定缴纳了建筑工程营业税,流转税税基并没有被侵蚀;

第三,购买甲供材料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适当的税前扣除凭据,符合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

因此,甲供材料直接计入开发成本,且按照规定缴纳了建筑工程营业税,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的。

(四) 降低甲供材料涉税风险的措施
从上述分析可见,由于甲供材料结算方式、会计处理的差异,对甲乙双方可能导致较大的涉税风险。如何降低涉税风险?笔者从甲方角度提出以下防范措施与建议:

其一,充分利用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给予的筹划空间,甲方尽量甲供建筑工程设备(免税设备)、装饰材料与设备,以降低甲方的建筑工程税金支出。这一部分甲供材料设备,没有必要与乙方结算,否则得不偿失。

其二,对建筑工程普遍存在的“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情况,甲方应该单独与其签订施工合同,分别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建筑业发票,直接计入开发成本。按照总局23号公告的规定,操作时应该关注以下几点:
1、在进行建筑材料、建筑设备施工招标时,对承包商的要求是:一方面要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另一方面还应该是自产、自制、自销建筑材料设备的工厂。

2、与承包商进行商务谈判时,应明确合同价款总额是由建筑工程劳务费用、自制加工建筑材料费的金额而构成。

3、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环节:
(1)合同名称:应该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不能是《××购销合同》、《××加工合同》;
(2)合同价款:合同中必须约定和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的具体金额;
(3)发票的取得:甲方支付合同价款时,应分别取得加工制作的增值税发票以及建筑安装劳务的建筑业发票。

4、对承包商的税务要求:
(1)承包商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2)承包商提供以下资料作为申报附件:
a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合同;
b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从事货物生产证明”(原件);
c 自产货物增值税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其三,甲方作好对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等一般甲供材料的财税处理的事前筹划工作,尽力降低涉税风险。
1、在工程招投标阶段,应该向乙方明确甲供材料的种类、品名规格、数量、金额等事宜,工程总造价不应包括甲供材料。

2、与乙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合同条款中应该明确约定:
(1)工程总造价不包括甲供材料金额;
(2)甲方不再向乙方结算甲供材料价款抵作工程进度款;
(3)甲供材料应该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由甲方承担,乙方缴纳;
(4)乙方超定额(数量)规定领用甲供材料,应该向甲方支付这一部分的材料价款。
(5)乙方收取工程款项时,应在甲方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建筑业发票,金额不能包括甲供材料。

3、甲方与乙方办理工程结算时,应该关注以下事项:
(1)工程结算总价额中,不应该包括甲供材料金额。如果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的总造价包括了甲供材料金额,则最终的结算金额应该将实际的甲供材料金额(甲方提供)扣除。
(2)甲供材料(除装饰材料、免税工程设备外)应该缴纳的工程税金及附加,乙方按照规定向甲方计取,计入工程结算总造价。
(3)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甲供装饰材料、甲供建筑工程设备是可以不缴纳营业税的。因此,甲方在审查乙方的工程结算时,切忌不要多计算这一部分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4、甲方与乙方办理工程财务结算时,须注意以下事宜:
(1) 乙方开具建筑业发票的总金额应该与工程结算总造价一致;
(2)对于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议乙方开具发票时应该包括此金额,甲方同时向乙方开具保证金的收据,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证金时,乙方再开具退还保证金的收据。
(3)甲方应该将甲供材料买卖合同、发票等相关票据的复印件提供给乙方,便于乙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甲供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4)乙方应该将其缴纳甲供材料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完税凭据复印件,提供给甲方,以便甲方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其四,如果条件许可,甲方可以成立关联的独立核算的商贸公司,专门从事建筑材料、设备的买卖。商贸公司直接与供应商签订《建筑材料设备购货合同》,然后将货物销售给施工企业,向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方面既可以保证工程质量、品质,控制建设成本等,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化解了甲供材料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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