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料的财税处理问题,一直困扰着甲方(即建设业主、建设单位、开发商等)、乙方(即承建商、施工企业等)以及主管税务机关。甲乙双方如何进行甲供材料的会计处理,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均没有明确规定;甲供材料的税务处理更是众说纷纭,国税有国税的说法,地税有地税的理解,纳税人更是困惑不解。笔者根据相关财税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工作的作法,对甲供材料的财税处理问题作如下探讨与分析,仅供同行参考。 (一) 甲供材料的含义与分类 甲供材料这种基本建设行业通行的管理方式,对于保证建筑工程的工程质量与品质、控制建设成本支出等方面有较明显的优势。于1998年3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甲供材料管理模式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甲供材料是符合《建筑法》相关规定的。 到底什么是甲供材料?笔者认为至少应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甲供材料: 一般说来,甲供材料设备按照不同的属性可以有以下分类: 广义的建筑材料是包括材料与设备的。 (2)建筑设备。 2、甲供材料的分类 3、甲供设备的分类 “财税〔2003〕16号文”对免税的建筑工程设备进行了界定,并明确规定免税设备的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2)其他设备 这一部分设备主要包括土建工程的电线电缆、管道工程中公称直径300毫米以下的阀门、电动阀门等。 (二) 甲供材料的会计处理 2、工程结算总额应该扣除甲供材料设备金额; 3、甲供材料情况如下: 1、甲方的会计处理 贷:银行存款 4000万元 (2) 材料设备已经用于该工程,将材料设备计入开发成本 贷:原材料――库存材料设备 4000万元 第二种方式 贷:银行存款 4000万元 (2)甲供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施工单位已经领用,其价款抵作工程进度款。 贷:原材料――库存材料设备 3000万元 (3) 将电梯设备以及装饰材料用于该工程,其成本直接计入开发成本。 贷:原材料――库存材料设备 1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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