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市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长兴岛(西中岛)石化产业基地新建项目核准按照《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执行。 变性燃料乙醇: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普通国道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管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先导区管委会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10万吨级以下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以下、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先导区管委会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先导区管委会核准。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长兴岛(西中岛)石化产业基地等相关项目核准按照《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执行;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10万吨级以下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以下、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市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城市供水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在区市县建设的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先导区管委会核准;非卫生填埋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危险废弃物和医疗废弃物处理设施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小型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小于5000万元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小于3000万元的项目,省级风景名胜区、省自然保护区、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先导区管委会核准。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核准。 十二、境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以下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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