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5〕161号文明确京津冀范围内纳税人迁移事项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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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1-21
摘要: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战略部署,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扩大区域税收合作的有关要求,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要求京津冀税务部门简化纳税人跨省(市)迁移手续,并明确了适用范围、时限要求、业务衔接、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战略部署,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扩大区域税收合作的有关要求,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要求京津冀税务部门简化纳税人跨省(市)迁移手续,并明确了适用范围、时限要求、业务衔接、业务操作流程等内容,打破地域税收征管壁垒,促进京津冀三地税收协同发展,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便利企业合理流动。
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2015年4月,中央审议通过《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更有利于三地之间企业流动。《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提出要推进跨区域国税、地税信息共享、资质互认、征管互助,不断扩大区域税收合作范围。2015年11月,京津冀税务部门按照《方案》要求制定了税收征管协作任务分工和计划安排,此次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迁移事项。
通知明确,京津冀范围内,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简化迁移手续。通知要求,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含所得税年度申报),提出办理迁移的,在完成当期全部申报并结清已申报税款后,不需要经过清算,可以办理有关迁移手续。纳税人在原主管税务机关注销其税务登记或开具《清税证明》后,30日内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通知还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设立的“一照一码”户迁移等做了具体要求。
相关政策——税总发[2015]1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干京津冀范围内纳税人办理跨省(市)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跨省(市)迁移中的业务衔接事项,对纳税申报及税款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相关资格资质、税控机具、发票及各类证件、核定征收、档案资料移交等七大事项进行了明确。通知特别强调纳税人在迁移后原先的税收优惠享受、纳税信用资质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不发生变化。
通知分别规定了迁出地和迁入地税务机关的业务流程。在迁移过程中,纳税人向迁出地税务机关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迁出地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结税清票等相关工作。纳税人取得迁出地出具的《纳税人迁移通知单》后,前往迁入地税务机关办理迁入事项,迁移手续得到了极大地简化。
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京津冀的一体化发展需要各部门之间共同努力,税务部门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此前京津冀税务部门一系列合作框架和协议的出台,在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此次从税务总局层面上对京津冀跨省(市)迁移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解决了企业十分关心的问题,是税务部门携手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又一举措,在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同时,也为服务税收中心工作和优化区域税收环境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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