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最近,根据税务机关的通知,自2006年7月1日开始,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计税工资由原来的800元调高到1600元。但不知是否还能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在1600元的基础上再上浮20%呢?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的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计税工资按比例上浮20%的规定。所以,自2006年7月1日起,税前可以扣除的计税工资就是1600元,不可按1920元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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