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跨境应税行为退免税初始登记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4-21
摘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五条“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的规定,为切实保证我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企业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凡经营范围有跨境应税行为的企业,请于2016年4月28日前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向当地主管县级国税机关进行初始登记。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跨境应税行为退免税初始登记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五条“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的规定,为切实保证我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企业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凡经营范围有跨境应税行为的企业,请于2016年4月28日前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向当地主管县级国税机关进行初始登记。从5月1日起,企业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业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或免税,须按有关规定填报《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或《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及附报相关资料,向主管县级国税局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或免税备案手续,具体事项可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特此通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