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跨境经营要履行六大税收义务

来源:大企业税收评论 作者:大企业税收评论 人气: 时间:2016-06-06
摘要:王先生2016年3月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居民身份证明,在审核相关材料后,主管税务机关向其开具了中国居民身份证明,并善意提醒:王先生为中国居民纳税人,应就全球所得在中国进行申报并履行纳税义务,王先生为个人出访,无扣缴义务人,由其本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向户籍所在...

案例解析2016年,江苏省C公司对其新加坡子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后持股比例由原先的8%上升为14%。在本案中,由于C公司直接持有新加坡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已超过10%,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表》。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报告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规程(试行)》(税总发〔2015〕128号)的规定,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非居民纳税人需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在纳税申报时自行报送或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报送以下报告表和资料:

(一)《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

(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

(三)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企业,可以缔约对方运输主管部门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法人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个人,可以缔约对方政府签发的护照复印件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四)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五)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

(六)非居民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案例解析2016年初,江苏省内D公司向瑞士母公司(持股比例为80%)派发2015年度分红共计286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的股息条款,由于母公司持股比例超过25%,该事项可享受5%的协定优惠税率,减免税款为143万元,但应在自行申报或扣缴申报时报送规定的报告表和相关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非居民间接转让境内应税财产的报告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规定,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

(二)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理由。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和筹划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公告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已提交的除外);

(二)有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整体安排的决策或执行过程信息;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内外部审计情况;

(四)用以确定境外股权转让价款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作价依据;

(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六)与适用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的证据信息;

(七)其他相关资料。

案例解析:2016年2月,江苏省内F公司以1.69亿元收购了某离岸G公司75%股权,该离岸公司在BVI设立全资子公司H,H公司属于控股型投资公司,没有具体的经营业务,H 公司100%持有境内I公司股权。此笔交易中,表面上看起来是非居民转让境外企业股权,但诸多迹象表明,其实质可能构成了非居民间接转让境内企业股权。F公司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该股权转让事项,并报送了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经与F企业沟通,确定该事项属于间接转让境内应税财产,应扣缴相关税款700多万元。在本案中,由于F公司履行了主动报告义务,如果发生扣缴义务人未扣缴,且股权转让方未缴纳应纳税款的情况,事先报送资料可以减轻或免除相关责任。

居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义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中国居民个人对源于全球所得均需在中国履行纳税义务。对其从境外取得所得且有扣缴义务人的,需要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需要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申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或报送纳税资料的、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

案例解析:中国人王先生受境外某机构邀请,于2016年5月起在M国讲授中国文学,时间为3个月。王先生2016年3月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居民身份证明,在审核相关材料后,主管税务机关向其开具了中国居民身份证明,并善意提醒:王先生为中国居民纳税人,应就全球所得在中国进行申报并履行纳税义务,王先生为个人出访,无扣缴义务人,由其本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办理纳税申报。

作者: 姚振标 范玲 孙军  作者单位:江苏地税局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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