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工龄补偿金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曾经在河南省巩义市一家化工有限公司工作的鲁师傅始料未及的事情。为了不缴3000余元的个人所得税,鲁师傅曾一度东躲西藏,拒绝和税务人员见面。不过,在巩义市地税局税务人员的耐心解释下,鲁师傅对税法有了了解,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处理。
巩义市这家化工有限公司原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近几年,受市场经济发展的影响,企业生产形势逐年下滑,工人工资有时连续几个月都发不出。鲁师傅是这家企业的一名技术骨干,在公司工作已有20个年头了。随着企业改制工作的深入进行,公司出台了多项政策,根据职工自觉自愿的原则,鲁师傅想选择一次性买断工龄这条路。按照公司的政策规定,鲁师傅可以享受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一次性支付补偿金9万元,扣除公司拿出1万元代鲁师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这“四金”后,公司将剩余部分交给了鲁师傅。鲁师傅正准备拿这笔补偿金开展二次创业,没想到税务部门却找上门来,要求他依法进行纳税。 鲁师傅怎么也想不通,他开始四处躲避与税务人员玩起了“捉迷藏”。不过税务人员很有耐心,他们拿出相关税收资料,多次上门进行政策解释。他们告诉鲁师傅和他的家人,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年限内进行平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该企业的工作年限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鲁师傅的这笔补偿金扣除“四金”和免纳部分外,应纳的部分按12年进行均摊,鲁师傅虽然工作20年,但最多只能按12年分摊。经过巩义市地税局税务人员的详细核算,鲁师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300元。鲁师傅了解了政策规定后,终于接受了处理,补缴个人所得税3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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