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大战,企业的促销方式在税务上如何处理?
来源:宁波国税货劳处
作者:杭州湾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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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11-11
摘要:双十一大战,对于企业来说,需要盘算着如何通过多种促销方式实现产品大卖。 那么,这些促销方式在税务上又该如何处理? 解释:这种销售模式是在折扣基础上的买一赠一。这种销售实质上属于一种捆绑销售行为,赠送商品的价值已经包含在收取的销售额中,不属于
双十一大战,对于企业来说,需要盘算着如何通过多种促销方式实现产品大卖。
解释:这种销售模式是在折扣基础上的“买一赠一”。这种销售实质上属于一种“捆绑销售”行为,赠送商品的价值已经包含在收取的销售额中,不属于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销售方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解释:“满多少减多少”,实际上是折扣,征收增值税时能否从销售额中减除,要看“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否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 对此促销活动,商家开具发增值税发票时,只有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才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解释:电商开展“来店有礼”、“积分送礼”、“积分抽奖”等方式赠送的货物,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视同销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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