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要账务处理 (一)贷款服务 1、计算原则 基金持有债券取得的应税利息收入按日计提增值税,计税基数为债券持有期间(含到期)确认的应税利息收入。 应交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当日应交增值税=ROUND(当日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1+征收率),2)×征收率。 注意:协会不但授之以渔,也授之以鱼——持有债券的利息收入,取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重点:贷方发生额,记住了。 2、会计凭证 借:利息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款服务 这个分录有两点引起了笔者的思考: 第一,征增值税,被视为收入的减少,而不是费用的增加,这主要是因为增值税是流转税的缘故;在执行一般征收的情况下,增税税应付税金主要是依靠进项税和销项税的轧差体现的,在利润表中是作为成本的增加项,也不会直接计入费用中去。 第二,也是笔者感觉到的最大的冲击,就是收入科目,居然给计到借方去了!其他行业的情况笔者不清楚,但是在资管行业,以前一直都是遵循“所有的收入都在贷方,所有的费用都在借方”的规则。为什么这次要变呢?是因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已经使用了一次利息收入的贷方发生额,如果税收的效果也计为贷方,则会造成公式的循环引用,所以就放在借方了。但问题是,之前很多利润表或者基于利润表的其他报表,取数逻辑都是取收入的贷方发生额的,现在就要注意了,逻辑要变! (二)金融商品转让 1、计算原则 基金转让金融商品产生的应税差价收入在差价收入确认日日终汇总一笔计提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当日应交增值税=MAX(ROUND(当期累计应税差价收入÷(1+征收率),2)×征收率,0)-当期期初至上一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 当期累计应税差价收入=本纳税期间转让金融商品产生的应税差价收入-上一纳税期结转的应税金融商品转让负差-本纳税期间转出待抵扣的增值额。 同样的,税基也是取差价收入的贷方发生额的。 2、会计凭证 借:投资收益-差价收入增值税抵减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 当日应交增值税若为正数,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科目贷方;若为负数,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科目的贷方红字。 同利息收入征税的处理方法一样,这里也是把税收处理为收入的冲抵项,同时也是放在借方了,因此也会对当前大部分基于利润表的报表取数逻辑产生冲击。 (三)汇总计提附加税 1、计算原则 基金按日汇总计算应交附加税。计算公式为:当日应交附加税=当期期初至当日日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方累计发生额×附加税率-当期期初至上一日日终“应交税费-附加税”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 2、会计凭证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附加税 (四)金融商品估值增值 1、计算原则 基金持有转让差价应税金融商品产生的估值增值在估值确认日日终汇总一笔计提预估增值税。 预估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当日预估增值税=MAX{〔当期累计应税估值增值-实施日剩余待抵扣增值额+MIN(当期累计应税差价收入,0)〕÷(1+征收率)×征收率,0}-估值日上一日“应交税费-预估增值税”科目贷方余额。 笔者于周三所发的《资管增值税方案解读:金斧头银斧头铁斧头,到底选哪个?》中,提到目前券商托管对于浮盈浮亏计提预估增值税的方案,给了三个选择,其中第一个是只要是浮盈就计提,不考虑亏损可以抵扣的情况,这会造成全年下来多交一些税,但税收风险肯定是最小;第二个是考虑到已经实现的亏损可以抵扣的情况,但风险在于当期可能不会有足够的盈利用以抵扣;第三个方案是考虑到浮亏在当期如果实现,也可以用以抵税的情况。 从意见来看,协会为大家伙撑了个腰,选的是方案二,即考虑了当期已实现的亏损可以用以作为收入的抵扣项。重复一下,当期已经实现的亏损,可以用来抵税! 同时协会给出的计算公式,逻辑更加严谨,我来给大家演示一下: 第一步,把应税的收入分成17年带下来的可抵扣额、浮动盈亏和差价收入三部分。 第二步,通过公式Min(当期累计应税差价收入,0)来处理价差收入:如果是正的,意味着实现了盈利,由于这部分盈利在之前的浮盈状态就已经预提过税了,不需要再提,取零;如果是负的,即实现了亏损,可以用以抵扣,取这个负数作为当期产生的可抵扣金额。 第三步,得到了当期可抵扣金额后,加上17年带下来的可抵扣金额,再算上净的浮盈浮亏,得到总应税收益,然后这个总的收益再和零去比,即看看当期的浮动盈利能不能覆盖亏损。如果总收益大于零,则浮动盈利大于已实现亏损,以两者之差为基础计算应付税金;如果总收益小于零,意味着当期总体是亏损的,则不应该纳税,因此计税基础直接取零。 严谨! 2、会计凭证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预估增值税抵减 贷:应交税费-预估增值税 当日预估增值税若为正数,计入“应交税费-预估增值税”科目贷方;若为负数,计入“应交税费-预估增值税”科目的贷方红字。 同上,要充分考虑到对报表取数逻辑的冲击。 (五)汇总计提预估附加税 1、计算原则 基金按日汇总计算应交附加税。计算公式为:当日预估附加税=当期期初至当日日终“应交税费-预估增值税”贷方累计发生额×附加税率-当期期初至上一日日终“应交税费-预估附加税”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 2、会计凭证 借:预估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预估附加税 主要参考税收文件: 1、《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2〕142 号)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4、《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 5、《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6、《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 7、《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 8、《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附件2 《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 释义 协会关于参考意见的释义,重点介绍了意见起草的背景、目的、定位,然后解释了一些原先待明确的内容和概念。由于原文篇幅太长,这里就不进行逐条解读了(主要是协会说的很清楚,很严谨),仅对主要内容做一个概括: 1、起草目的:基金行业一直是一个很规范很透明很专业很严谨的领域,上新政策要定清楚规则再上,不能霸王硬上弓,不然会出乱子; 2、定位:没人出面,那就我来出面调解,主要目的还是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这个帽子扣的有水平); 3、保本的定义:合同有明确保本承诺条款才算保本,其他都不算,哪怕是采用了增信措施的,也不算; 4、口径差异:会计收入强调权责发生制,而纳税义务强调收付实现制; 5、计税频率:为平滑净值、保证公平公允,债券利息的税按日计提,估值增值可自行决定是否按日预估; 6、不征、免征、暂不计税情况(对于公募基金而言): a.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金融债券、同业存单利息免征; .买卖股票、债券的价差收入免征; c.股息红利收入免征; d.转让未上市股权的价差收入免征; e.转让商品期货不属于征收范围; f.金融商品还本兑付、债券回售、债转股,不算转让行为,价差收入免征; g.结算产生的汇兑损益不征; h.回购利息免征; i.非实物交割的黄金交易免征,实物交割的即征即退; j.17年底的浮盈部分免征; k.转让、赎回基金份额暂不计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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