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一带一路”政策的落地,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去”进行跨境投资。为顺应开放型经济发展和全球税收政策新变化,鼓励企业“走出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该政策对我国境内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进行调整,且追溯至2017年1月1日执行。 这一新政给企业带来怎样的影响?面对傻傻分不清楚的“分国不分项”与“不分国不分项”企业究竟该怎样选择,下面就让小编“举个栗子”告诉你吧。 一、案例描述 某企业2017年度会计净利润为2200万元。其中,境内盈利为2000万元;设在甲国分支机构盈利为300万元,已在甲国缴纳所得税90万元;设在乙国分支机构盈利为100万元,已在乙国缴纳所得税10万元;设在丙国分支机构亏损-200万元,在丙国未缴纳所得税。 2017年,该企业选择何种境外所得税抵免方式,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最小?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 第一条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三、小编解答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为“100=450” 由此可见,新政策所谓“不分国不分项”,在上例中可使企业直接减税65万噢。 四、小编提示 1.企业选择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方式后,5年内不得改变。 2.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规定没有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方式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例如:在上例中,该企业选择“不分国不分项”,且2016年度尚未抵免完的余额为10万(均为2016年当年),则可在2017-2021年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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