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财税[2019]2号 2019-1-23 税屋提示——依据晋财法[2024]6号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的制度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24年6月4日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对《通知》第三条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附件: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19年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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