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教委 国家科委文化部关于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进一步搞好个人收入调节税征收管理的联合通知 [87]财税字第296号 1987-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是为调节社会成员之间收益差距过大,缓解分配上的某些不合理而制订的。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指出;“对过高的个人收入,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节。”开征这个税种,就是要运用税收杠杆对公民个人收入进行调节,并从宏观上对消费基金进行调控,以适应加快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有利于更好地坚持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原则。 自国务院1986年9月25日发布这个条例,并从1987年1月1日执行以来,全国除西藏以外的各个地区都已开始征收了这项税收,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征收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针对不同纳税义务人进行的税收宣传工作不够普遍深入,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观念比较淡薄;部门之间配合不够紧密,源泉控制未能很好发挥作用;有些重要的规章制度如地方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料传递制度、税源单位的代扣代缴税款制度、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等,尚未普遍建立与实行,使这个税还没有很好地全面征收起来。国务院领导同志最近批示;“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问题需要认真地抓一抓。”为了进一步推动这个税的征收管理,针对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特进一步联合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有代征、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履行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这个税列举的征税项目中如工资、薪金收入、劳务报酬收入、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投稿翻译取得的收入等,目前能达到纳税标准的支付单位和取得收入的个人,主要集中在文艺团体、演出主办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音像制作出版及技术转让、受让和中介部门,而应征税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的支付单位,则主要集中在金融机构和厂矿、商店等各类企业。这个税实行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纳税方法,但目前,支付单位源泉扣缴是控制税源流失的主要方法。因此,上述各部门,要主动同当地税务机关加强联系,建立代扣代缴关系,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务机关要做好对代扣代缴义务人进行业务辅导的工作,提供必需的代扣代缴凭证,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好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应按照条例和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各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普遍深入地进行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的宣传教育,使有关政策规定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观念;同时,代扣代缴义务人要加强对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监督,并配合税务机关做好信息、资料传递工作。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机构和规章制度,充实征管理力量,加强征收管理,对代扣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都要加强检查监督,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堵塞各方面的漏洞,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要加强同各主管部门和新闻宣传单位及公检法机关的联系,动员各方面力量,揭露和惩治偷漏税行为,逐步形式成依法纳税光荣,偷漏税可耻的社会风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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