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售原材料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87]财税外字第155号 1987-06-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据天津、湖南、安徽等省、市税务局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普遍存在着出售原材料、零部件的问题,这些企业在出售原材料、零部件时,有的是按原购进价出售或加1.5-5%手续费(管理费)出售;有的是低价进按市场价格出售,赚取差价等,对上述情况,如何征税,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总局意见,在没有新规定前,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区别下列两种情况处理: 一、对凡属经营性的,即在原进价基础上加价出售原材料、零部件,赚取进销差价的,可按其销售额依3%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 二、对确属生产性企业间互通有无,调剂余缺,相互支援性的,按原购进价或加收少许手续费(管理费)转让原材料、零部件,可对其销售收入免予征收工商统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87年0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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