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20]77号 2020-07-16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驻青中央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关于做好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函〔2020〕9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天津等28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批复》(人社厅函〔2020〕9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以及按照青政办〔2003〕133号、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文件规定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统称为退休人员),统一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此次调整按国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9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15年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在增加45元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1年缴费年限,每月再增加3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2.与养老金水平挂钩。退休人员按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正常计发的本人2019年12月基本养老金总额(含冬季取暖费补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职业年金待遇)的0.8%调整增加(四舍五入到元),低于15元的按15元增加。 (三)倾斜调整 1.艰边倾斜。考虑我省自然条件艰苦因素,按照退休人员退休所在地的艰苦边远地区二、三、四、五、六类的类别,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10元、15元、20元、25元、30元。 2.高龄倾斜。退休人员中,201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四)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调整 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稳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人军转字〔2005〕28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资金来源 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剩余部分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剩余部分由各级财政安排。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关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确保7月底前将1—7月新增的基本养老金补发到位。要广泛开展宣传,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具体实施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调整工作完成后,各市(州)人社局、财政局要及时进行总结,8月底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书面报告调整落实情况。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20年7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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