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政二[1988]165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贯彻施行印花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8-10-22
摘要:印花税由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务专管员负责征收管理;对不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由各区税务分局地方税专管员和各县税务局指定有关税务专管员负责征收管理。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贯彻施行印花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政二[1988]165号          1988-10-22

 

  根据国务院发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的规定,我局发布了关于开征印花税的通告,现将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条款废止]印花税由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务专管员负责征收管理;对不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由各区税务分局地方税专管员和各县税务局指定有关税务专管员负责征收管理。

   二、[条款废止]做好广泛深入的纳税宣传工作。印花税在我国已停征三十年,社会上的大多数人不了解这个税种,税务专管员要向各企业和有关单位及个人,宣传和解释《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和我局的通告,使纳税人对印花税有一定程度了解,按照税法规定自行计税,自行购花,自行贴花,自觉履行纳税的义务。

   三、[条款废止]做好印花税票的发放、管理和销售工作,印花税票属于有价证券,必须按照国家税务局和我局的规定,建立一整套严格的管理制度。各分局、县局应尽快落实印花税票的代售点,各直属分局一律委托振申咨询服务公司为印花税票的代售部门,振申咨询服务公司各部只负责对口的直同分局分管行业范围内的代售,不要跨越行业范围以外企业去代售;各区分局、县税务局委托代售印花税票的单位可自行确定。另外为了方便纳税人购花,各直属分局、区分局和县税务局也可委托发放或办理应纳税凭证数量较大、贴花频繁的单位或者经销其他有价证券的单位办理印花税票的代售业务,但目前暂不委托个人办理印花税税票的代售业务。税务机关对委托振申咨询服务公司代售的印花税票,可从代售金额中付给4%的手续费,另外1%部分由市局集中,专用于开征印花税业务费或奖励履行缴纳印花税好的单位和个人;对委托其他单位代售的印花税票可按《施行细则》的规定,从代售全额中付给5%的手续费。各分局、县局和代售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订立代售合同。代售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印花税票的领、售、储、存和交款等代售业务;

  (二)振申各咨询服务部等代售单位,要尽快落实代售印花税票的发售点,一定要做到热情服务,要主动通知和预约代售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前来由花。对代售范围内的企业举办的交易会、订货会等,应在会址设点供应印花税票。

  (三)代售单位所售印花税款必须专款存储,不得挪作他用,并按各税务分局、县税务局规定的限期须报交人库。

  (四)各税务分局、县税务局要对代售单位的存花规定限额,代售单位领花要根据售花情况填写代售印花税票请领单,经核准后领取。

  (五)各税务分局、县税务局和各代售单位都要认真建立印花税票领、售、存情况的登记、清点、检查制度。

  (六)各税务分局、县税务局自行设点发售印花税票,都属于税务机关本身的职责范围。不得从发售印花税票金额中提取手续费。

   四、[条款废止]印花税开征以后的重点是企业的资金帐和各类合同,现对有关税政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营业帐簿是指各企事业单位,(包括非独核算的分支机构)用以反映生产、经营活动及其成果的总分类帐、,各种日记帐、各种明细分类帐。

  (二)农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农业收付实物帐暂不缴纳印花税。

  (三)关于企业流动资金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1.国营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包括国家投入流动资金,企业资金,其他单位投入流动资金以及集资人人股形成的流动资金。

  2.城镇集体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包括主管部门拨入流动资金在流动资金、其他单位投入流动资金和集资人入股形成的流动资金。

  3.乡镇集体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按乡镇工业会计报表的利润计算及分配表中的“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数,即:投资资金一(固定资产长期资产一银行设备借款本期动用数)十专用基金中的发展基金计税贴花。

  4.私营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暂比照城镇集体企业办理。

  5.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不分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统一按自有资金计税贴花。

  (四)对纺织行业和锦江联营公司等企业提高固定资产帐面原值的,如折旧按提高后的固定资产原值提取的,则印花税也按提高后的固定资产原值计征。

  (五)对缴纳工商统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沪机构,其缴纳印花税问题,将由国家税务局另行规定;目前暂缓征收。

  (六)对既无数量又无金额的购销合同如何征收,在国家税务尚未明确规定前,暂缓计税贴花。

  (七)对企业记载资金帐簿,如今年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企业负担较重的,可由各税务分局、县税务局确定在三年内分次贴花。

  (八)一份凭证应贴印花超过五百元的,一律填写通用缴款书,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所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九)同一种类(即同一税目)应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可经各税务分局、县税务局批准汇总缴纳印花税.并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在开征初期,汇总缴纳的单位不宜搞的过多,除已明确交通运输、银行、保险、商业采购供应单位的专项纳税凭证实行汇总缴纳外,对一些大型企业同一税目凭证需频繁贴花,每月应纳印花税额在五万元左右的.也可实行汇总缴纳。

  (十)对各类合同在签订中格式、名称都不同的,凡是按照合同法规的要求由两方或两方以上签订,具备合同所需内容及效力的凭证,无论叫合同;还是叫协议、契约、确认书、单据等名称,都应贴花,有些难以鉴别的或者征纳双方有分歧的,应请有关部门协助鉴别。

   五、[条款废止]切实做好印花税的征收管理。

  (一)要认真控制税源。由于印花税涉及面广,要求税务专管员加强调查研究,一掌握税源情况,经常了解企业各部门书立、领受各类合同、书据等凭证情况,对部门和车间的各种帐册分门别类,逐个排队摸底,弄

  清各项业务具体内容,鉴定应税凭证,并把有关资料记入户管手册,便于检查监督。防止漏税。

  (二)加强管理、督促贴花,印花税采取正列举和自行完税的办法,又在凭证书立、领受时贴花,但企业各部门承办人员多,在开征初期,人们对贴花有个从不适应到适应的过程,容易出现流漏。因此,必须加强管理,税务专管员应督促企业指定专门归口部门,落实专人负责,并对合同付本集中起来,编号登记设置辅助帐册,由税务专管员帮助辅导、审核和检查缴纳印花税的情况,促使企业对各类应税凭证及时、足额贴花。

  (三)加强监督,开展纳税检查。印花税征收工作的好坏,主要取决于税务机关的检查,只有加强检查,做到重罚逃税者,才能有效地促进广大纳税人自觉贴花,税务专管员必须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印花税纳税检查。对一些重点部门、如商业采购供应,运输、银行、保险等部门应深入到企业内部重点检查,要在检查工作中一逐步摸索总结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征管经验,加以推广,促进印花税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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