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送审资产评估报告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资办发[1996]30号 1996-07-09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自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自1999年11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根据国资办发[1996]23号文件和中评协[1996]03号文件规定,《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自发布之日1996年5月7日起执行。凡须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其内容必须符合《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要求。鉴于文件的传达尚需一定时间,现对资产评估报告书格式的执行时间,作出如下规定: 一、按规定须到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立项确认的资产评估项目(包括中央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地方企业发行上市股票和其他重大资产评估项目),自今年8月1日起,必须按照《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要求格式,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中心报送资产评估报告书及有关材料,办理审核确认。 二、各地国有资产管理局可视情况提出项目管辖范围内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格式的时限要求,但不得晚于今年9月30日。请各地将时限要求抄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中心。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1996年7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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