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08]236号 2008-04-3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实施新企业所得税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玉市国税发[2008]64号)收悉。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管理司税政处,答复如下: 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规定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有关税收优惠过渡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如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而未享受的,企业可提出申请,按规定经审核确认后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8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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