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工商局等六部门关于下发抗“非典”期间减免集贸市场及经营农副产品的个体工商户有关税费意见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全文失效] 京国税函[2003]383号 2003-05-07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函[2004]35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结果的通报,本法规自2004年4月20日起全文失效。
2003年5月6日,市工商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下发抗“非典”期间减免集贸市场及经营农副产品的个体工商户有关税费意见的通知》(京工商发[2003]78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在2003年5月至7月抗“非典”期间对在本市经营农副产品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社区菜市场的摊商以及经营蔬菜、粮油的个体工商户座商“经营蔬菜的收入免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和教育费附加”,现就我局系统就上述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意见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凡在我市范围内专营和兼营蔬菜批发与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座商以及专营和兼营蔬菜批发与零售业务的各类集贸市场内的摊商均应按照《通知》的规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关于上述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 上述优惠政策暂定在2003年5月至7月征期内执行。 三、关于免税税种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专营和兼营蔬菜批发与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座商,其经营蔬菜的收入均应按照《通知》的规定免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因我市目前在各类集贸市场范围内暂未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凡在我市范围内专营和兼营蔬菜批发与零售业务的各类集贸市场内的摊商,其经营蔬菜的收入均应按照《通知》的规定免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对经营蔬菜收入的确定问题 (一)对专营蔬菜批发与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座商以及各类集贸市场内的摊商,应就其全部经营收入免征相关税收。 (二)对兼营蔬菜批发与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座商以及各类集贸市场内的摊商,应在其全部经营收入中就其兼营蔬菜的部分确定相应的比例(由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研究确定),并就按此比例计算出的经营蔬菜的收入免征相关税收。 五、关于对已征收入库税款的退库问题 对于在本通知下发前的5月征期中已对专营和兼营蔬菜批发与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座商以及各类集贸市场内的摊商征收入库的税款,应比照调整增值税起征点工作中所涉及的退库原则办理退库手续。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5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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