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2009]36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1-24
摘要:经请示总局,《通知》第三条中“第三条所列因素相关的资料”应为“第二条所列因素相关的资料。”各地在具体执行中应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向省局反馈。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9]363号               2009-11-24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经请示总局,《通知》第三条中“第三条所列因素相关的资料”应为“第二条所列因素相关的资料。”

  二、各地在具体执行中应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向省局反馈。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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