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9]363号 2009-11-24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经请示总局,《通知》第三条中“第三条所列因素相关的资料”应为“第二条所列因素相关的资料。” 二、各地在具体执行中应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向省局反馈。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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