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1998]197号 1998-09-15 税屋提示——依据冀地税发[2007]5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9日起转发总局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01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按照文件要求。凡企业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原则上均应计入该雇员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其中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由雇员个人提供法律文件,报经当地税务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不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9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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