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国税发[2004]160号 2004-08-17 税屋提示——
1.依据甬国税公告[2011]5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甬国税发[2007]104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第一、第三款有效,其他被后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七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各地提出了一些具体操作问题,现统一答复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办理税务登记对象,还应包括企业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管税款是否实行汇总缴纳。 二、《办法》第十条第一、三、四、五、六款提到的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问题,鉴于总局目前尚未出台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各地可继续按照原规定核发有关证件。 三、《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对非正常户认定程序作了较大修改,取消了原来的“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规定条件,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新的规定程序操作认定非正常户。 四、《办法》第四章“停业、复业登记”与我市“暂歇业登记”操作基本相同,“暂歇业登记”范围调整为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原“暂歇业登记”中的“视同暂歇业”企业是针对我市国税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来的,在《办法》中没有明确,可仍按原规定执行。但由于国地税征管范围的调整,“视同暂歇业”企业重新界定如下: (一)以经营营业税项目为主,在一定时期内不会从事增值税、消费税纳税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且所得税仍属于地税征管的单位; (二)由于将本单位的全部资产与外商或内资企业合资、合并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原单位不再从事增值税、消费税纳税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且所得税仍属于地税征管的纯粹投资主体单位; (三)一个独立核算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工商和税务部门办理了多个不同名称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而形成的挂牌单位; (四)与总机构纳税人同属一个国税机关征收管理,且由总机构纳税人汇总缴纳税款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五)跨地区设立的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八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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