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我市地税系统开展反避税调查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检[1998]370号 1998-08-17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随着我市地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能力、税源监控水平正逐步提高。随着我国税收法制的不断完善,一些纳税人由过去单纯地采用偷、逃、骗、抗税手段获取不法利益,转而开始研究税法,并利用税法的缺陷、征管的漏洞和不同地区征管能力的差异,采用形式上合法的手段,规避税法,获取税收利益,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目前,在我市地税系统的税务检查中已发现,一些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已经开始筹划企业的避税方式,运做企业的避税事务;一些企业常年经营性亏损,但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避税迹象十分明显。因此,根据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在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中适时的开展反避税调查工作,可以有力地控制涉及地方税收的避税行为,维护税法尊严和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按照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的总体安排,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25号见附件一)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8]59号见附件二)的精神,将我市地税系统开展反避税调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反避税调查是税务机关运用税务检查权对有避税嫌疑的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的重要手段。 反避税调查是税务检查工作中的新内容,也是工作的难点,因此,在反避税调查工作开展初期,应按照“扎实稳妥、循序渐进”的工作原则,积极地开展我市地税系统反避税调查工作。 二、按照“扎实稳妥、循序渐进”的工作原则,市局确定我市地税系统的涉外分局、稽查分局、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地税局为开展反避税调查的试点单位。要求上述单位在税务检查科设置反避税调查管理工作岗位,并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反避税调查的管理工作,制订在本单位近期开展反避税调查工作的计划,并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中确定关联企业的标准,在本地区选取1—2户关联企业进行反避税调查。 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反避税调查工作的有关文件 1、转移定价是较为常见的避税手段,转移定价税收管理是地方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反避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要正确认识转移定价税收管理工作在反避税工作中的重要地位,结合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特点,积极开展本部门的反避税调查工作。 2、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特别要注意掌握在反避税调查过程中《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中各种法律文书的适用条件和应用方法。 四、反避税调查是税务检查工作的难点,从事反避税调查的税务检查人员应具备丰富的税收法律知识和反避税调查的专业技能。为高水平的开展我市地税系统的反避税调查工作,市局将有计划的组织一系列关于反避税调查的业务学习和国内、外考察,提高我市地税系统反避税调查工作的理论水平和税务检查人员的业务技能,为将来在全市地税系统全面开展反避税调查工作打好基础。 五、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税务检查和反避税调查工作实际情况,认真摸索和总结我市地方税避税的特点和反避税调查的工作方法,发现规律,提出问题,为进一步在全市范围内税务检查工作中开展反避税调查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 六、为加强对全市反避税调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市局税务检查处设置反避税调查组负责全市反避税调查工作的管理。各试点单位要将本单位负责反避税调查工作的专职人员和本单位的开展反避税调查工作的工作计划于9月底前上报市局检查处。 附件: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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