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2000]28号 2000-6-12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转发给你们,并制定了我省免征标准,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省统计局提供我省企业职工1999年度人均工资情况,充分考虑国家开发大西北,将会给我省经济发展带来机遇,职工人均工资会有所提高的实际,省局决定对我省范围内的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3万元以内(即年人均收入1万元)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此标准的部分应按(国税发[1999]178号)文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国税发[2000]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二000年六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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