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9]542号 1999-11-29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市局补充意见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 1、对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的审批程序,仍按我局《转发省地税局 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68号)执行。 2、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1年内未发生应缴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缴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3、对没有获得《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收入资格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申请减免营业税的,应按我局征管工作规程中明确的审批程序办理。 二、关于所得税 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由企业等社会力量所在地征收分局受理审核后,上报市局审批。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1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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