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交通运输业个人所得税代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发[2004]71号 2004-04-07 税屋提示——
1.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08年11月30日起,本法规“对从事货运(包括客、货运混合经营)的个体运输户执行3.3%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废止。
自《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交通运输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和明确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3]454号)下发后,部分直属局反映该文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适用范围不够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部分废止]对从事客运的个体运输户仍按原2.1%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4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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