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条款修订] 琼地税函[2004]154号 2004-09-0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0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4年7月1日起,对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免税优惠不再经省税务局批准。免征税额由企业在每次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对免税土地的名称(地号)、性质、面积、闲置时间、税款所属时期、等级和税额等作相应说明。 二、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情况登记表》、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对免税的土地开始自用、出租、出借的,也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以备登记查验。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管理,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税源状况,对上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每年都要专门造册登记,随时做好跟踪管理和检查,如发现虚假情况,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做好税法宣传,进一步加强纳税服务,强化纳税申报,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政策贯彻执行。 附件: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情况登记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九月六日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情况登记表 纳税人编码: 面积单位:平方米 金额单位:元
1、纳税人在申报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本表。 2、本表一式两份,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纳税人留存。 3、在土地开始使用后,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完整填写本表,以备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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