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3]8号 2003-2-12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经研究,现就营业税起征点通知如下: 我省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由现行的400元调整为1500—3500元,各市、州地税局在幅度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由现行的50元调整为100元。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二月十二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