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1]130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5-18
摘要:根据财税字[2001]9号文件规定: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1]130号       2001-05-18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2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财税字[2001]9号文件规定: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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