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国税发[1999]第54号 锦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饲料”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7-20
摘要: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免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辽国税一[1999]7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锦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饲料”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锦国税发[1999]第54号       1999-07-20

各县(市)国税局、区分局、直属分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免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辽国税一[1999]7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经销饲料的单位,在申请免征增值税时,应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并上报市局审批后,方可免征增值税。

  二、经销饲料的单位,在申请免税时,要向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省级饲料质量监测机关给饲料生产企业出具的饲料合格证明(复印件),证明中应详列免税饲料品种及检验执行标准。

  2、《锦州市饲料经销企业增值税免税申请(审批)表》

  3、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

  三、其它有关事宜以省局和国家局的文件为准。

  附件:锦州市饲料经销企业增值税免税(申请)表 (略)

锦州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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