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所[2009]1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5-18
摘要:天津市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技术合同盖有“天津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津国税所[2009]11号           2009-05-18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津国税所[2009]3号)精神,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条款废止]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并报送如下材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天津市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技术合同盖有“天津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

  (三)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四)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五)已发生的技术转让收入明细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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