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津国税所[2009]11号 2009-05-18 税屋提示——
1.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补充规定废止。 2.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补充规定第二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津国税所[2009]3号)精神,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条款废止]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并报送如下材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天津市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技术合同盖有“天津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 (三)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四)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五)已发生的技术转让收入明细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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