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津国税所[2009]14号 2009-05-21 税屋提示——
1.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补充规定废止。 2.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补充规定第二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津国税所[2009]3号)的精神,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条款废止]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材料进行备案: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三)经天津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公室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备案证书)副本; (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五)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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