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深加工结转项下以人民币结算办理出口核销所需凭证请示的批复[全文废止] 汇复[2002]175号 2002-07-2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分局《关于深加工结转(转厂)项下以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汇核销所需凭证的请示》(鄂汇经[200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于海关批准的进料转进料深加工结转业务,转出、转入企业之间如果以人民币结算,转入企业未对外实际付汇,转出企业办理出口核销时,应提供下列凭证:(1)正本出口货物报关单;(2)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3)经转入企业所在地外汇局核注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4)转厂合同。 此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2年7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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