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8]336号 2008-12-23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23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区域使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91号)的有关要求,做好有关货物的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所在的国税部门要做好与主管海关的沟通衔接,加强对相关企业和货物的管理,要求区内生产加工企业按季报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办理退(免)税货物的使用情况。 三、对销往区内属于《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区域使用退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享受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各单位必须每半年做一次统计工作,将统计数据填写在《国内采购进入出口加工区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材料统计表》上,与具体分析报告一并每半年(分别于7月15日前和1月15日前)上报市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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