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穗国税发[2001]1247号 2001-11-29 税屋提示——
1.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4日起,本法规广州市国税局转发意见第一条、第二条废止;广东省国税局发文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2.依据穗国税发[2008]2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自2008年01月29日起,本法规省局发文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1]56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对在认证过程中,因防伪税控系统技术原因导致出现开票日期认证不符的问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因技术原因导致开票日期认证不符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0]4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条款废止]从2001年11月1日起,对从认证系统和稽核系统转入协查系统的案件,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同时《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工作会议记要》(2001年第7期)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2001年11月1日之前转入协查系统的未完成的案件,仍按原办法执行。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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