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9]392号 1999-08-20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5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转制后的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审批,按我局穗地税发[1999]34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 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55号)(略) 2、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0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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