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储蓄性养老保险等各类保险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9]171号 1999-05-14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储蓄性养老保险等各类保险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根据下列规定,属于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保险金或养老保险金,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属于应由职工个人交纳的保险金或养老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的通知》(穗府[1993]34号)第十二条规定缴纳的工伤保险基金。 二、企业按照广州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劳险字[1995]5号)第三点规定缴纳的生育保险基金。 三、企业和个人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费比例的通知》(穗府办[1999]42号)第一点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企业和个人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保险基金征缴比例的通知》(穗府办[1999]13号)第一点规定缴纳的失业保险基金。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05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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