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税收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税发[1993]510号 1993-12-29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和行政区域的划分,结合我市税收征管的现状,为加强征收管理,现就税收管理的几个问题明确如下: 一、总机构(独立核算单位,下同)所属分支机构,按市局深税发[1993]401号通知第四条第三款,深税发[1993]439号通知第九条规定办理注册税务登记证、税务注册证,并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供应发票,征收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 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单位)所得利润并入总机构,由总机构汇总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 二、建筑安装工程收入的纳税地点问题。 1、在我市的固定建安企业,承包工程应征的营业税,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但在特区管理线内注册的建安企业到宝安、龙岗区承包工程或在宝安、龙岗区注册的建安企业到特区管理线内承包工程,均分别向工程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2、分转包工程应纳的营业税由总承包单位代扣代缴。承接分转包工程的单位的账务不健全,不能真实记录和反映经营活动情况的,由总承包单位在代扣代缴营业税的同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3、非固定的临时建安工程收入应纳的营业税和其他各税由工程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4、跨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的移动施工工程,在总承包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5、建安企业收取工程款填开的建筑安装专用发票,可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购领或印制手续;非固定的临时建筑安装工程收入使用的发票,应到工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开。 三、凡从事货物销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只要账务健全,能真实记录和反映经营活动情况,正确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都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凡过去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同时停止执行。 深圳市税务局 1993年12月2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