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定点旧饰金回收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02]121号 2002-4-26 税屋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目前部分市、州国税局反映的旧饰金回收业务中存在的税收问题,现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及旧饰金回收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明确如下: 经核准的定点金店(以下简称定点金店]开展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定点金店开展的旧金银首饰回收业务,应严格按照现行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款时,不得用当期应税销售额扣减当期回收旧饰金价格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对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金店,必须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要严格区分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与旧饰金回收业务,加强对金店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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