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函[2002]121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定点旧饰金回收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2-04-26
摘要:经核准的定点金店(以下简称定点金店]开展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定点旧饰金回收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02]121号      2002-4-26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根据目前部分市、州国税局反映的旧饰金回收业务中存在的税收问题,现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及旧饰金回收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明确如下:

  经核准的定点金店(以下简称定点金店]开展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定点金店开展的旧金银首饰回收业务,应严格按照现行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款时,不得用当期应税销售额扣减当期回收旧饰金价格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对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金店,必须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要严格区分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与旧饰金回收业务,加强对金店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4月26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