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发[2012]9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10-23
摘要: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税法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150%摊销。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浙政发[2012]90号             2012-10-23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浙委[2011]76号)和《浙江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加快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产业技术进步和优化升级,抓住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先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加快培育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是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促进汽车产业技术进步和优化升级、构建竞争新优势的有效途径,是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我省是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研发和应用推广启动较早的地区之一,在关键技术研发、生产制造及示范应用等方面形成了一定的基础和先发优势。面对全球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技术不断突破、市场需求快速增长及国家扶持力度不断加大的良好机遇,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加快培育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重点,创新体制机制,加大政策扶持,推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托现有产业基础,以纯电动汽车为主攻方向,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和主导作用,集聚科技、人才、资金等要素资源,加大扶持力度,优化发展环境,突出整车设计、关键技术研发、生产制造和商业模式创新等重点环节,以建设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为载体构建技术协同创新体系,以培育发展骨干企业为重点促进产业做大做强,以创新商业模式为抓手加快示范推广应用,建立完善企业主导的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体制机制,构建创新能力强、产业化水平高、示范应用水平走在全国前列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体系,推动我省汽车产业转型升级。

  (二)主要目标。

  1.产业规模位居全国前列。力争到2015年,形成年产纯电动汽车5万辆、动力电池10亿安时、电机与电控系统总成15万套的生产能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形成一定规模,并初步构建以3—4家纯电动汽车整车企业为骨干,关键零部件配套企业协调发展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体系。

  2.关键技术创新取得重大进展。力争到2015年,重点在纯电动汽车整车及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领域取得一批重大技术突破。纯电动乘用车续驶里程不低于150公里,最高车速不低于100公里/小时;动力电池模块比能量达到150瓦时/公斤以上,成本降到2元/瓦时以下,循环使用寿命达到2000次或10年以上。

  3.商业模式创新取得成效。积极探索整车租赁、特许经营、充换电便利服务等多种商业模式,力争到2015年,全省推广应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3万辆以上,其中杭州市2万辆、金华市5000辆。各类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在公共服务领域得到广泛应用,纯电动汽车在公务、出租车与商业租赁领域得到大力推广,运营模式创新取得突破,并初步建立适应重点城市区域和城际间运行需要的充换电配套设施及安全服务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企业主导的纯电动汽车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

  1.建设纯电动汽车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依托具有一定研发基础、较强创新能力的整车和关键零部件企业,组建8—10家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开展纯电动汽车整车及电池、电机、电控、充换电设备等关键零部件的技术研究攻关。

  2.开展纯电动汽车重大技术攻关。由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主持,编制技术创新路线图,提出需要攻关的技术难题。省、市、县(市、区)设立纯电动汽车重大技术攻关专项,实施一

  批技术难题攻关项目,突破一批瓶颈技术。逐步建立完善由企业研究院向企业交题、企业向科技部门结题、用户评价、政府持续支持的产业技术创新推进机制。

  3.实施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按照个人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组织省内高校、科研院所青年科技人才到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工作,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年,以推动纯电动汽车领域青年科学家的培养。也可根据企业与人才的需求,把专业对口的国外工程师、博士引进到相关高校、科研院所,并选送到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工作。

  (二)促进产业做大做强。

  1.建设杭州、金华两大产业基地。以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金华经济开发区和永康经济开发区为核心,重点发展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纯电动、混合动力商用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引导研发、设计、检测、物流、金融等生产性服务机构向产业基地集聚发展,逐步形成产业集聚、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制造与服务联动的空间布局。

  2.强化重点骨干企业培育。重点扶持众泰集团、青年集团、吉利集团等骨干企业加大新能源汽车技术与产品开发力度,重点发展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及纯电动、混合动力商用车,逐步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比重;重点支持万向集团、超威集团、大东南集团等企业开展动力电池的研发与产业化,加快锂电池隔膜、正负极材料、电解质等关键材料的研发与生产;支持行业骨干企业加快发展电动汽车电控系统、驱动电机、电动转向、电动空调、电子制动器等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和制造。

  (三)加快示范推广应用。

  1.加大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力度。鼓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机构、国有企业的一般公务用车、商务用车、特定业务用车和固定区域内执勤执法用车等优先采购、使用纯电动汽车;积极倡导车改城市的公务员租用纯电动汽车;鼓励在城市公交系统大力推广应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支持通过增加营运权证数量、支持整车企业直接参与运营、鼓励传统汽车更新为纯电动汽车、设立区域性运营示范点等方式,加快纯电动汽车在城市出租车领域的推广。

  2.鼓励商业租赁模式创新示范。鼓励采用分时租赁与分期租赁相结合、换电与充电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纯电动汽车商业租赁模式创新,大力发展以市区短途代步出行为目的的纯电动汽车自驾租赁服务系统。

  3.积极推动纯电动汽车在景区的示范运营。围绕缓解景区交通压力、优化景区空气环境,采取逐步控制传统汽车通行、加快换乘设施建设、加大外围交通疏导工程建设等措施,积极推进纯电动公交车、乘用车等在有条件的景区的示范运营。

  (四)积极推进充换电等配套设施及安全服务体系建设。

  1.加快充换电设施等网络建设。以杭州、金华两市为重点,根据能源供应和土地资源状况,将充换电设施等纳入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和相关专项规划,科学确定建设地址和规模。支持国家电网公司开展纯电动汽车动力智慧服务网络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建设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运行配套服务体系。加快制定合理的收费管理方法,逐步实现充换电等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市场化与社会化。

  2.加快建设纯电动汽车安全服务体系。加快车联网建设,形成基于物联网的纯电动汽车安全运营管理系统,建成覆盖所有电动汽车、充换电站、服务设备的统一服务网络,实现数据实时采集、信息交互和智慧服务。通过对车辆及电池性能的实时监测和预警,加强安全防范工作。

  3.加强动力电池梯级利用和回收管理。制定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建立动力电池梯级利用和回收管理体系。引导电池生产企业加强对废旧电池的回收利用,鼓励发展专业化的电池回收利用企业。严格设定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的准入条件,明确动力电池收集、存储、运输、处理、再生利用及最终处置等各环节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框架内,建立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协调小组,统筹协调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各有关市、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相应领导小组,切实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基地建设。支持杭州市建设新能源汽车规模化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示范基地。支持杭州市深入开展国家新能源汽车“十城千辆”和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工作;支持金华市深入开展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试点,并创造条件争取成为全国新能源汽车试点城市。各试点城市要制订公共交通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每年更新的车辆中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要达到1/3以上;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经营纯电动汽车出租公司;现有出租车更新的,纯电动汽车要达到每年更新车辆的1/3以上;公务用车、固定区域内执勤执法车有增配和更新的,纯电动汽车要达到每年增量的1/3以上;重点景区要制订新能源汽车应用计划。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从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省财政科技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对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到5%以上的纯电动汽车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每家补助1000万元;对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3%至5%的,每家补助500万元;省里每年安排给纯电动汽车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主持的技术攻关课题项目每家不少于1项,每项资助金额不少于150万元,连续支持3年。有关市、县(市、区)按不低于1∶1的比例予以配套。对列入智慧城市建设示范试点的纯电动汽车动力智慧服务网络建设项目,省财政给予积极支持。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等部门在安排省级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高技术产业化、重大科技创新等专项资金时,对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项目要给予倾斜支持。积极争取国家各类专项资金的支持。

  (四)加大税收优惠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优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税法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150%摊销。

  (五)完善配套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车辆上牌、年检、路桥通行费及停车费等方面研究制定有利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政策措施。实行限号行驶、牌照额度拍卖、购车配额指标等措施的城市,应对纯电动汽车区别对待,放宽条件。通过允许不拍号牌予以登记、免交或减半交纳出租车运营费用等措施,支持新建纯电动出租车公司。发挥政府采购的导向作用,逐步扩大公共机构采购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规模。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试点城市和纯电动汽车制造基地所在县(市、区)要率先鼓励使用纯电动汽车,并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纯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积极探索研究纯电动出租车环保贡献补贴替代燃油补贴方案。

  (六)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省内高校加强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领域相关学科建设,培养科研人才。支持通过职业教育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加大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从国内外引进新能源汽车产业一流人才。省内高校、科研院所青年科技人才到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工作期间保留原单位身份、职称和待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对组织工作成效显著的高校、科研院所及业绩突出的青年科技人才,要给予通报表彰。受表彰的青年科技人才优先推荐列入省“千人计划”、“151”人才工程、我省培养“两院院士”计划、重点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并争取列入国家有关人才培养计划。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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