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莱芜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莱芜市税务局公告〔2018〕8号 2018-10-16 为进一步助力新旧动能转换,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5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8年第10号)的规定,现将印花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税目,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确定如下: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2.商业批发企业:商业批发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90%核定征收。 3.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20%核定征收。 4.外贸企业:外贸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5.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50%核定征收。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核定征收。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二、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装饰、装修合同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莱芜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表>的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莱芜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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