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徽省合肥联合发电有限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条款废止] 皖地税函[2002]179号 2002-05-08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第一条条款废止。
你局《关于安徽省合肥联合发电有限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合地税[2002]1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条款废止]关于安徽省电力公司与合肥联合发电有限公司签订的购电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印花税只对《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凭证不征税。鉴此,对安徽省电力公司与合肥联合发电有限公司签订的购电合同暂免征收印花税。 二、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征免城市房地产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房屋适用城市房地产税政策的批复》 (国税函〔1997〕039号)规定:对《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份起,免纳三年房地产税”和第二款“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者,自竣工月份起,免纳二年房地产税”的两项免税政策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此政策规定,对中外合资企业的房产,不再享受免征三年房产税照顾。因此,《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90]税外字第521号)中“对从事农、林、渔、牧、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通讯的外商投资企业,从成立之日起,免征三年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规定自行废止。 此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五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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