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保费发票式样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2001]157号 2001-07-11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最近,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系统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对其系统内部使用的各类保险发票进行调整,统一使用新版保险发票。为此,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合肥分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印制、使用新版保险发票。考虑到平保合肥分公司如继续使用全省寿险统一保费专用发票将与总公司的保费业务处理系统很难匹配,影响其业务开展。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省地税局决定调整平保合肥分公司使用的保费发票式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8月1日起,平保合肥分公司使用新版保费发票,票样由原来的一种类型,改为四种类型。分别是:1、人身险首期保险费发票(两联,票样见附件1),用于新契约首期保险费的收费。规格:110mm*220mm. 2、人身险续期转帐保险费发票(一体化信封式格式,票样见附件2),用于转帐续期保险费的收费。规格:206mm*280mm. 3、人身险人工续期保险费发票(叁联,票样见附件3),用于人工续期保险费的收费。规格:206mm*280mm. 4、团体险保险费发票(叁联,票样见附件4),用于团体保险费的收费。规格:210mm*280mm.平保合肥分公司原来使用的全省寿险保费专用发票使用到7月31日止。 二、新版发票的号码(16位)暂由平保合肥分公司提供,并按市统一编号报省地税局,同时将号码抄送各市地税局备案。 三、各地要认真做好平保合肥分公司原来使用的全省寿险保费专用发票的缴销、清理和新发票的发放、管理工作,确保平保合肥分公司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用上新版保费发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07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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