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南宁市法院拍卖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5-20
摘要:南宁市范围内纳税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经法院拍卖,且无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据实计算增值额的,按8%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南宁市法院拍卖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2016-5-20

  为贯彻中央及自治区关于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优化房地产结构 助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有关规定,现将南宁市法院拍卖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南宁市范围内纳税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经法院拍卖,且无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据实计算增值额的,按8%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