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皖0404刑初16号 发文日期:2021-02-25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淮南市YT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69046****,企业经营场所淮南市田家庵区淮舜南路淮南市总工会创业园****,法定代表人黄某。 诉讼代表人:黄运,男,1965年2月7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户籍地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人:黄某,男,1966年4月1日出生于本市,汉族,中专文化,淮南市YT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1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年1月27日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玉荣,安徽天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20]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淮南市YT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云天公司)、被告人黄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遵照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4刑辖37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玉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淮南云天公司诉讼代表人黄运、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朱玉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单位淮南云天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该公司法人代表黄某通过被告人陶某(另案处理)介绍,先后接受唐山市丰润区腾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唐山市博友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仁田高频焊管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979420.4元,其中税款共计142308.96元。该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产生实际抵扣。 另查明,2018年7月23日,被告人黄某向淮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查补预交税款33000元。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单位淮南云天公司主动退缴税款109308.9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营业执照、企业注册信息、情况说明、淮南云天公司账目、银行交易明等书证,证人陶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淮南市YT电器有限公司通过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罪。被告人黄某作为被告单位淮南市YT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具体经办人,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单位淮南市YT电器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其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和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淮南市YT电器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补缴税款109308.96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柏松桦 审 判 员 陈建军 人民陪审员 许永前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泽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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