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对《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9-20
摘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本市投资,参照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投资便利

  第三十一条 【数据跨境】本市依法实施外商投资企业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等制度。市网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部署,制定具体措施,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建立绿色通道,高效开展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制定可自由流动的一般数据清单,促进数据安全有序自由流动。

  第三十二条 【资金跨境流动便利】本市按照国家规定,支持真实合规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资金转移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职工和香港、澳门、台湾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由汇出。对企业聘用的符合条件的境外人才给予经常项下合法收入购汇汇出便利化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 【再投资便利】本市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按照国家规定,探索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免于外汇登记。

  税务、商务等部门应当辅导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享受外国投资者境内取得利润再投资相关税收政策。

  市发展改革、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应当依法依规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与新增外资同样的配套支持政策和要素保障。

  第三十四条 【人才便利】市各有关部门应当为外商投资企业聘用各类人才提供便利。

  市人力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人力资源开发目录并动态调整,优化完善配套举措。

  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及家属、内部调动专家及家属,以及拟在京筹建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外国企业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及家属,提供入出境、停居留便利。

  具备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第七章 投资服务

  第三十五条 【政务服务】本市推动涉外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实施“一窗”综合受理。市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并公布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其办事指南,依法确定涉外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流程和材料等,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市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等相关部门健全完善市政府国际版门户网站功能,为外商投资提供集成服务。

  第三十六条 【政策服务平台】市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推进全市一体化政策服务平台建设,相关政策制定部门通过政策推送、兑现等功能,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精准的政策服务。

  第三十七条 【政企沟通和诉求响应】本市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政企沟通机制。

  本市定期召开市政府领导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商协会高层对话会,听取外商投资企业意见建议,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与外商投资企业交流沟通会,当面听取外商投资企业意见建议,对外商投资企业普遍关心的政策进行解读。

  对政企沟通中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外商投资企业诉求清单,及时转交相关单位办理,相关办理情况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和外商投资企业反馈。

  第三十八条 【重大项目服务机制】市发展改革、商务、投资促进等有关单位建立健全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服务机制,为项目的在谈、签约、注册和运营提供全流程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

  第三十九条 【企业服务机制】市发展改革部门、市投资促进机构等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优化创新服务方式,采取服务包、管家服务等方式,统筹推进重大问题协调解决,协调推进服务事项落实,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个性化、精准化服务。

  第四十条 【商事争议解决】本市鼓励和支持包括调解、仲裁、诉讼等在内的多元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协同发展,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鼓励和支持仲裁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并借鉴国际商事仲裁惯例,完善与外商投资相适应的仲裁规则,提高商事纠纷仲裁的国际化程度,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依法选择适用仲裁程序和法律规则,提供独立、公正、专业、高效的仲裁服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轻微违法行为不处罚】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采取约谈、告诫等措施进行教育。

  第四十二条 【信息报告执法责任】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参照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本市投资,参照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促进本市外商投资,规范外商投资管理,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推动首都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本市立法工作计划,市商务局牵头起草了《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开展外商投资立法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制度型开放的重要举措;是以法治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首都开放型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发展的必然选择。通过立法推动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营造更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是进一步推动本市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二、立法的主要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在有条件的区域率先探索形成新发展格局的目标,按照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的要求,进一步总结本市外商投资工作经验、梳理需要立法解决的问题,按照发挥优势、补齐短板、打通堵点、推动共治的思路,努力为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营造更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设总则、投资准入、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投资便利、投资服务、法律责任、附则等9章,44条。具体内容为: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合规经营、政府和部门职责、京津冀协同、工会等。

  第二章为投资准入。主要包括积极对接国际高标准自由贸易协定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依托“两区”开展先行先试;调法适用情况。

  第三章为投资促进。主要包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强调外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及本市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明确有关单位可以按照法定权限制定相关促进和便利化措施;明确本市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投资的领域、企业类型;强调要建立健全多元化外商投资促进体系,加强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统筹和市区联动,拓展境外招商渠道。

  第四章为投资保护。主要包括政策制定应当充分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和商协会意见建议;依法保障外资企业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平等参加标准制定,保护知识产权;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等。

  第五章为投资管理。主要包括登记注册、项目核准和备案、信息共享、信息报告、监管执法、安全审查等环节中企业主体和政府部门的权责义务。

  第六章为投资便利。主要包括数据跨境、资金跨境流动、再投资、人才等要素方面便利措施。

  第七章为投资服务。主要包括涉外政务服务事项国际化、标准化;全市一体化政策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多层次、多形式的外资企业政企沟通机制、重大项目和企业服务机制;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商事争议解决服务等。

  第八章为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外资企业轻微违法行为不处罚的适用情形和信息报告执法责任。

  第九章为附则。对参照执行本条例的情形和实施时间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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