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营[1986]25号 1986-03-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三峡省筹备组(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金融业计算征收营业税时,联行往来和专业银行往来的利息收入,可以从营业收入额中扣除。关于联行往来的范围,我局(财税营[1985]11号)通知中解释为“各专业银行系统内的纵向联系即上下级行之间的往来业务”。现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精神,为了支持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信贷资金的融通,经研究,总局决定扩大对联行往来,专业银行往来业务范围的解释。从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起,准予从计税营业收入额中扣除的联行往来、专业银行往来的利息收入,包括银行系统内各行处之间、各银行之间、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往来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其他金融机构的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掌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86年0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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