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出口型企业,95%以上的产品出口外销,国外的销售几乎都是委托国外投资公司进行的,我公司按照销售总额一定比例给国外投资公司支付佣金。请问,2007年支付给国外公司的佣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有无比例限制,我国现行税法对此是否有特别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3]474号)第二十二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收受、支付佣金的问题作出了规定,指出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合同、协议收受的佣金,计入销售(营业)收入或者冲减有关成本费用;按照合同、协议支付的佣金,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目前,我国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允许扣除的佣金没有比例限制,外资企业支付的佣金凭借取得的合法真实凭证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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