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家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成立于2006年4月,主要从事农业开发经营。按照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我公司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请问从2008年开始,我公司原享受的优惠政策应如何执行,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我公司未来几年内,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对新法实施后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作了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进一步明确了具体的优惠政策过渡办法,规定:“自2008 年1 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 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 享受企业所得税1 5 % 税率的企业,2008 年按18% 税率执行,2009 年按20% 税率执行,2010年按22% 税率执行,2011 年按24% 税率执行,2012 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 税率的企业,2008 年起按25% 税率执行。自2008 年1 月1 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该通知同时明确,“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 年3 月16 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 根据您问题所述,贵公司成立的时间在2007 年3 月16 日之前,并且享受的15%的低税率优惠政策在《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范围内,因此,贵公司从2008 年1 月1日起,可根据上述规定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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